时间: 2024-04-04 03:19:04 | 作者: YOO棋牌官网
某药物企业主要从事创新药及仿制药的研发及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化学试剂废液这一危险废物。2019年1月初,因需处置化学试剂废液费用过高,该公司要求环保负责人赵某在已与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的情况下,另寻一家处置费用较低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协助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后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赵某与私人龙某取得联系,在龙某的介绍下与李某进行接洽。2019年1月上旬,赵某、龙某、李某约定,由龙某负责将该公司产生的化学试剂废液运至李某位于闵行区的仓库处交予李某处置,龙某每次收取运费2000元,李某则根据实际接收、处置的化学试剂废液吨数与该公司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该公司及其环保负责人在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公司产生的化学试剂废液(危险废物)交予其贮存、处置,李某累积从该公司收集、处置化学试剂废液8次,共计20余吨,非法获利17万元;龙某累积协助运输8次,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020年1月李某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对从该公司接纳的化学试剂废液进行倒灌操作,部分倒入吨桶内的化学试剂废液等通过吨桶阀门泄露流出,经仓库内的雨水管道流入仓库南面的雨水管道及明渠,最终汇流至河道造成外环境严重污染。经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该行为造成周边土壤、地下水等严重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73万余元。
根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必定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赵某明知李某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仍委托其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非法处置人李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期间通过暗管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很严重,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3、中间人龙某明知李某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仍通过居间介绍、运输的方式协助其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进入环境后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验测试(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2、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在明知其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委托私人非法处置,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被依照法律来追究了刑事责任。
3、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乏,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在此也要提醒相关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切莫心存侥幸心理,切勿铤而走险,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做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失去监管,在后期的处理过程中对环境能够造成更大的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第一款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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