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0-07 16:40:10 | 作者: 产品中心
近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危化部门的指导下,连续查办了孙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和曹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等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10月31日下午4点左右,当事人孙某某在某某加工厂组织6名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工厂发生火灾。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火警后,立即会同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火速赶赴现场才将火扑灭。11月1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火灾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周围厂区内有地埋油罐2个、立式成品圆柱体油罐2个,4个油罐内存有不明带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地面堆放有铁皮桶117个(107个空桶、10个实桶)、塑料圆桶6个、四方桶6个、原封白色塑料桶950个、白色回收塑料桶800个。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了解,火灾是当时作业不当导致带刺激性气味的液体燃烧所致。随后,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检测检验中心检测,抽样液体的闭口闪点均为13℃,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孙某某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6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时发生火灾,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11月7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对在新化县桑梓镇青峰村潘某某住宅一楼门面进行检查,发现曹某某在潘某某住宅一楼门面内储存用白色塑料桶灌装的“涞佳燃油宝”238桶(10升装,塑料桶长24cm、宽17.5cm、高31.3cm)和灌装“涞佳燃油宝”的空桶193只。经执法人员抽样检测,该“涞佳燃油宝”的闪点小于1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楼内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较大,极易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将孙某某、曹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两起案件依法移送新化县公安局查处。新化县公安局分别于11月2日和11月8日正式决定对孙某某和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两起案件均正在侦办深挖中。
据新化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介绍,危化品使用企业量大、面广,涉及环节多、链条长,管控风险难度较大。但近年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紧紧抓牢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这个“牛鼻子”,建机制、强执法、抓联动,以强化“行刑衔接”为着力点,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力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今年以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共办理118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增强了法律震慑力,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促进了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的警示作用。(来源:新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