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2-06 18:17:55 | 作者: YOO棋牌平台/技术文章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下,被告保险人对主张发生保险事故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被保险人主张海上集装箱运送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提供公估报告记载,公估人对集装箱外围进行查勘,未发现该集装箱的有异常或被被撬动痕迹,但发现集装箱有一面有刮痕,底部有油漆脱漆现象,推测性分析认为集装箱被整体切割,且内部货物盗窃事故是发生在国内非港口区域。但根据目的港对集装箱检验,涉案集装箱箱封完好,且锁杆、锁条、门板铰链、密封针及紧固螺栓螺母等表面状况良好。在被保险人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保险人主张的保险事故成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告保险人对主张发生保险事故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运抵目的港的集装箱外观及铅封完好情况下货物品类与提单记载不符,被保险人以发生了盗窃为由索赔,但未证明保险责任起始时箱内货物的状况及货物在保险人承保的运输期间因外来问题造成集装箱内与提单记载不符,保险责任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18)粤72民初383号(2019年12月11日)
原告九江公司诉称:2017年6月2日,九江公司就其从非洲进口的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20吨钽矿向平安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一切险,6月3日经各方查验货物与申报文件相符后,涉案货物装上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集装箱总重才11 260 千克,且经放射性检测,货物根本不是钽矿,需退运,货物全损。涉案货物在装卸两港的重量差异巨大,显然是外来问题造成。保险责任期间从6月2日货物起运至原告接收货物的仓库止。经公估师查勘检验,认定货物是在从蒙巴萨到九江的运输途中被偷盗,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平安公司向九江公司赔偿10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证费、公告费。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1.涉案保单的实际签单日期是2017年6月7日,保险合同于该日才生效,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6月7日,合同上的签单日期显示是6月2日,原因是投保人广州市鸿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公司)未及时投保,在船舶开航后4天才向被告投保并向被告出具了保证函,被告倒签了保单;2.涉案货物在保险责任期间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背面条款约定的责任起讫为“仓至仓”责任,涉案保险责任期间应至少自涉案货物运离蒙巴萨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后开始,涉案货物在船舶运输期间铅封完好,不存在货物被调换的可能及证据;被保险人对其主张的保险事故负有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货物短少,还需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原告对于保险事故的任何事实都没有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在涉案集装箱的海上运输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前,存在多个区段调换货物的可能;即使九江公司存在损失,也是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不应将风险转嫁到运输环节;4.九江公司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离岸价,未提交发票、支付凭证,证明其没有支付货款,没有实际损失,即使赔偿成立,平安公司依约享受10%免赔额。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约定,一切险为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保险货物在途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除外责任部分约定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责任起讫约定为:本保险责任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送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余储存处所为止。
2017年8月7日[l1] ,平安公司向九江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1.2017年6月7日货代公司向平安公司投保,系货物从蒙巴萨启运后投保,6月3日至6月7日期间的是否发生意外事故无法核实,且投保人已经向平安公司书面保证截止6月7日投保标的物处于安全运输中;2.货物到达九江港时,九江商检开箱验货前,箱体和铅封完好无异常,开柜后货物包装及密封完好,货物包装、记载无异常。可以排除偷窃、掉包、或者其他外来问题造成集装箱内密封货物的数量和品质发生明显的变化,故此次报案不属于涉案保险单承保条件下的责任范围。
2017年5月20日,AW公司出具一份函件,表明其在2017年5月15日收到发货人MANIEMA矿业公司托运来的40尺货柜,内装34桶钽矿。[l2]
从以上证据可知,承运人太平洋船务有限公司记载于提单上的货物重量是托运人提供的,且托运人称该数据形成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集装箱装箱铅封后称重的实情。
原告与国外卖方Akses Karya Ressouces Sarlt(以下简称AK资源公司)签订钽矿协议书,向其购买20吨钽矿,原产国刚果金,到岸价每公斤25美元,目的港中国江西九江。当钽矿到达目的港,货物将以买卖双方名义共同取样和化验。卖方同意跟买方一起到目的港出差。交易完成之前,钽矿由卖方拥有和控制,直到卖方收到全部货款。结算方式为:起运港交货后买方在起运港先垫付政府许可证费用、关税和起运港的运费,以上费用将从最终结算中扣除。货物发出98小时内通过电汇的方式打款至卖方银行账户,目的港最终化验结果出来后,尾款的结算也用同样的汇款方式。原告先后支付了455,399.60美元货款。
涉案集装箱在2017年6月3日由头程船KOTA GABUNG从肯尼亚蒙巴萨起运,6月22日运抵上海港;6月30日换由“长航集运305”轮继续运输,7月10日抵达九江港停泊未卸货,之后开往武汉,7月13日从武汉返航至九江港,7月15日抵达九江港卸箱。
2017年7月26日,平安公司工作人员舒东海在九江城西港集装箱码头,对九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珊做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记载沈珊陈述如下:涉案集装箱在6月3日由头程船KOTA GABUNG从肯尼亚蒙巴萨起运,6月22日被运抵上海港;6月30日换由内河船“长航集运8305”轮继续运输,7月10日抵达九江港停泊未卸货,之后开往武汉,7月13日从武汉返航至九江港,7月15日抵达九江港卸箱;周末缘故,7月17日,九江商检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放射性检验,九江商检和货代进行开箱,集装箱箱体是否完好暂不详,铅封完好;开箱受到九江海关、九江商检监管监控,九江公司的职员拍照记录;有5个铁桶被九江商检割开做放射性检测,发现放射性不达标,其余未割开铁桶用检测仪在铁桶外检测,放射性也不达标;九江商检将取样货物送至九江有色金属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做成分分析检测,检测结果为TA2O5<0.5%;发现货物有问题后,沈珊与国外卖家电话沟通,国外卖家说可以去太平船务有限公司调查具体运输情况、原因;涉案货物卖家发货时,出具了货物品质证书,本案货物是九江公司第一次与国外卖家进行合作;涉案货物的货款尚欠国外卖家一部分,是通过多次转账方式来进行支付货款;事故发生后,九江公司有向太平船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太平船务有限公司未向九江公司反馈在运输涉案集装箱中有事故发生。
2017年7月26日,平安公司员工舒东海与九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珊联合做了一份现场查勘记录,该查勘记载如下:“集装箱外观无明显损坏,继上次开箱验货后,海关重新装上铅封,在货主、海关及保险公司三方见证下,海关再次开箱。开箱后可见,集装箱内共34桶货,采用铁桶包装,其中5桶被海关割开检测,从割开的口子能见到,货物为矿土。据九江公司称,货物之前已让海关送去九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TA2O5<0.5%,因海关退运要求,商检已将样品送至中检做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待后续提供。现场可见集装箱内部完好,未开桶的29桶货包装密封完好。据九江公司称,此批货物合计20吨,现场这34桶货物带包装11 260千克(带集装箱一起)。由于货物重量>+_5%,海关不同意剩余的29桶拆包检测。后续货物需要退运起运港,货物会由海关移送缉私。据现场了解,集装箱第一时间由海关拆箱,铅封完好无损,太平船务有限公司未向九江公司反馈运送过程中有事故发生。”在该记载主文下方被保险人处有沈珊、查勘人处有舒东海签名。
广州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8)粤7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九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是一宗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保险责任期间是否发生盗窃事故;二是被告应否对涉案保险标的货不对版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主张在蒙巴萨至九江运输途中发生了盗窃使涉案货物运抵九江港后经检验非钽矿,属被告的承保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被告抗辩涉案集装箱运抵九江港经检验铅封和外观完好,证明保险标的在运送过程中没发生物理性质的任何变化,保险责任期间内未发生外来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失。在案证据能证明运抵集装箱毛重(11 260千克)比提单记载的毛重(20 000千克)少,箱内货物也非提单记载和保险单承保的钽矿,关键争议在于上述运抵货物状况与提单记载不符是否为保险责任期间外来原因所致。涉案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负“仓至仓”责任。涉案保单载明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分别为肯尼亚蒙巴萨和中国江西九江,与涉案提单相同。故保险责任期间为涉案货物运离肯尼亚蒙巴萨堆场至中国江西九江港堆场。涉案提单上批注了不知条款,货物由托运人装箱、封箱,承运人接受的是一个完整的、已经铅封完好的集装箱。涉案集装箱于2017年6月3日装上“KOTA GABUNG0050E”轮并起运,7月15日抵达九江港卸箱,7月18日上港集团九江港港务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总重为11,260千克,在九江港由九江检验检疫局检验确认铅封完好、箱体完好。
对于海上集装箱运输而言,承运人接收的是一个完好并已施封的集装箱,运抵目的港后在箱体和铅封均完好的情况下要证明运输途中发生了偷盗事件,需要出示确凿、有效的证据才能证明在箱体和铅封均完好的表象下确实隐藏着偷盗事件,而原告仅提交了公估报告作为证据,公估人认为保险事故是发生在国内非港口区域,同时对集装箱外围进行查勘,发现集装箱有一面有刮痕,底部有油漆脱漆现象。经查公估报告的结论是公估师基于对集装箱内部、外部表面油漆痕迹的勘查所作的推测性分析,而非确实发现开箱盗窃所留下的痕迹。集装箱作为高速流转工具,出现刮痕或脱漆属于正常现象。公估现场查勘未发现该集装箱的锁杆、锁条、门板铰链、密封针及紧固螺栓螺母有异常或被被撬动痕迹,故本院对公估师关于集装箱被整体切割的推测性分析结论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不能单独证明运输途中发生了偷盗事件导致货不对版。
据涉案保险单约定平安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依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条款约定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原告主张被告依一切险承担保险责任,一切险为除条款列明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原告未证明货物在平安公司承保的运输途中因外来问题造成运至目的港的集装箱内货物货不对版,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原告不能证明货不对版是在被告承保的运输区段由于外来原因所致,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就其从非洲进口的20吨钽矿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涉案保险合同责任起讫约定为:本保险责任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送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余储存处所为止。因而,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期间为肯尼亚蒙巴萨港口至中国江西九江收货人处。货物运抵国内九江港后经检验不是钽矿,需退运,货物全损,被保险人以经公估师查勘检验认定货物是海运途中被偷盗为由,要求保险人赔付。
涉案货物在刚果金装桶装箱,经过刚果金、乌干达、肯尼亚多个非洲国家跨境陆路运输,才运至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运地肯尼亚蒙巴萨,在蒙巴萨港口装上海船运至中国江西九江,期间经历了国际海上运输和国内长时间转运。货物全程采取集装箱运输,刚果金矿物监管控制局派员至OCC监管仓库参与取样、过磅、封口、标签,20吨钽矿装入34个铁桶后装入一个40尺的集装箱再装上卡车,途经乌干达过境转运至肯尼亚蒙巴萨港口。在此陆路运输期间在港口外的仓库中,34个铁桶由原40尺集装箱转装入20尺集装箱,之后完成铅封的20尺集装箱在蒙巴萨港海运承运人,该20尺集装箱也是最后运抵目的港的集装箱。运抵目的港的集装箱有三个基本事实:一是装箱箱体完整、铅封完好,二是箱内34个铁桶底部均有明显切割痕迹,三是箱内货物非钽矿。
本案面临的问题是: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运抵目的港的集装箱外观及铅封完好情况下箱内货物并非提单和保单记载的钽矿而是矿渣,被保险人以发生了盗窃为由索赔,保险人以未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赔,投保的是钽矿变成了收到的矿渣,这是保险事故吗?本案的裁判理由围绕保险责任期间是否发生外来原因致货不对版的判定展开论证。
首先,从原告主张发生盗窃事故的证据入手,论述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保险责任期间发生盗窃事故。集装箱作为现代海运运输的载体,承运人在提单上签注不知条款时,承运人更多扮演的只是原转原交改变集装箱物理位置的角色,保险人亦是基于此而签发保单。《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九江公司作为原告和被保险人,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发生了其所主张的保险事故,原告提交了公估报告作为证据,公估人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查勘,未发现该集装箱的有异常或被被撬动痕迹,只发现集装箱有一面有刮痕,底部有油漆脱漆现象,推测性分析认为集装箱被整体切割,且内部货物盗窃事故是发生在国内非港口区域。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检验时箱封完好,且锁杆、锁条、门板铰链、密封针及紧固螺栓螺母等表面状况良好。集装箱作为高速流转工具,出现刮痕或脱漆亦属正常现象,在未发现外部任何人为损坏痕迹的事实情况下,不能单凭集装箱有一面有刮痕故就认定发生了集装箱被整体切割事故。
其次,从货物在起运港装运前的运输事实分析,作为高价值的货物,被保险人只对第一程陆运起运前的取样、称重、装箱进行了监装,并未全程监管多国跨境的陆运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海运前的拆箱换箱封箱进行监装,不能证明换箱后装入的34个铁桶外观良好未发现底部切割痕迹,不能排除装进海运集装箱的物品已非提单和货物保险单上记载钽矿的可能。因原告不能证明货物经过长时间、长路途的跨境陆路运输后装上船的货物为钽矿,法院进而依据集装箱到目的港后箱体及铅封完好,综合判定原告关于涉案货物货不对版是因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了盗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回到对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的理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约定,一切险为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保险货物在途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除外责任部分约定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一般而言,“一切险”为非列明风险,被告保险人根据外来原因提出保险索赔,应当按照非列明风险确定举证责任。由于该“一切险”承保风险非常宽泛,被保险人仅需要证明保险事故系某些意外所致即可。而本案原告以承保的运输期间发生盗窃为由提出索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主张的承保运输期间并未发生“外来原因”导致的货不对版有集装箱箱体、铅封完好的事实支撑。因被保险货物采取的是集装箱运输,基于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封箱、施封,承运人未监装仅负责整箱交接的特殊性,本案并未将举证责任分配转向由被保险人证明“除外责任”。“外来原因”不是一项具体风险,如何定义“外来”,仅就字面无法确定其内涵,但是回到“本保险还负责保险货物在途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一条款整体理解,即可知“外来原因”所维系的本体是“被保险货物”,“外来”的参照物就是被保险货物,所谓“外来原因”就是被保险货物内在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本案被保险货物在集装箱箱体、铅封完好的情况下货不对版,证明集装箱内在保险责任期间并未发生货物的偷换事实,应属于被保险货物本身内在原因,即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被偷换,本案的被保险人也未证明在保险责任起始时集装箱内的货物为钽矿。生效判决以原告未证明货物在被保险人承保的运输途中因外来问题造成运至目的港的集装箱内货物品类与保单记载不符,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尚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后,据原告反馈,其事后对非洲国家陆路段运输的调查,已发现盗窃发生于该区段的证据,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信服。
涉案货物为国内生产厂商从非洲进口的含放射性物质的矿物,价值高,而非洲进口货物被盗、被换的事件频繁发生,致使国内买家受损严重,所以对于国际买卖合同付款条件、装运条件的限制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案原告因未严格执行买卖合同约定的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再付款的付款程序,导致钱货两空的损失发生。原告也未就本案货物在非洲国家间的陆路运输期间购买货物运输险,未有效实现运送过程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分担。该案对于国内进口商防止国际贸易的风险有很好的警示作用。